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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到监察后被告知仲裁,劳动者怒诉行政不作为,官司打到最高院!
裁判要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大同市人社局是大同市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有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权。李玉春认为其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大同市政府、大同市人社局投诉反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李玉春投诉反映的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事项,若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则属于调解仲裁法调整的范围。大同市人社局结合李玉春的投诉反映与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认为李玉春反映事项双方存在争议,告知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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